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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小型公共设施)
   

编 号:X1304-4-4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 宁波市规划局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 宁波市规划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总师办(建管处)、市政工程管理处、东部新城规划处及相关分局
审批层级: 市本级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许可申请人种类:企业 事业 公民个人 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地方性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浙江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条、《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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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法规规范及规划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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