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经批准的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绘制在由规划局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上,且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下列内容:(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及坐标;(2)各项规划控制线;(3)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4)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总图制图标准》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图纸设计深度需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电子文件图形标准参见《宁波市规划局电子数据(AutoCAD)使用暂行规定》(可到宁波规划网查询)。
3、建筑施工图包括图纸目录、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相关大样图、联系单等,须符合国家《建筑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4、建筑效果图应真实表达建筑及周边城市景观;
5、结构基础平面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6、涉及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7、属于交通影响评估范围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报告成果,并加盖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具体建设项目的范围详见《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
8、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加盖复核单位的专用章;
9、上述总平面图及建筑、结构施工图应为审图单位审查合格的图纸,并加盖审图单位的专用章;
10、本表中的建筑高度为本地块中最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11、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