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规字〔2007〕28号
关于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及成果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各管线产权和建设单位,有关测绘单位,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
为做好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工作,巩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省测绘局《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浙测〔2006〕52号)等,现就工程管线竣工测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竣工测绘资质
本市具有工程管线竣工测绘资质的单位(详见附件1)均可从事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外地测绘单位应当持《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市规划局备案,取得《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或《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为便于管线建设单位委托,我局在宁波市规划网上公布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单位,并及时更新。
委托竣工测绘应当鉴订合同书,项目费用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工程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二、竣工测绘标准
工程管线竣工测绘标准按照市规划局、市地下管线普查办公室2006年颁发的《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执行,其成果内容按照第5.6节、6.8节和7.4节执行,光盘提交格式规范按附件2执行。
三、竣工测绘实施
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以前采用跟踪测量的方式进行。从事工程管线竣工测绘的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但属临时聘用从事非技术性劳务的人员除外。
测绘单位应当对工程管线竣工测绘质量进行检验,编制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未编制检验报告的,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单位应当在交付竣工测绘成果后10日内,将完成的测绘项目基本情况报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备案。
四、质量检验及成果备案
各专业管线累计长度在200千米以上的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其他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有地下管线测绘资质的另一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线竣工后90日内,持备案表、竣工测量成果(包括废弃的管线资料)、规划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委托或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到市规划局或分局办理备案。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测绘单位代其办理手续。
市规划局和各规划分局应当对备案资料依法进行审核。
五、管线信息数据更新
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工程管线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日常工作。镇海、北仑、鄞州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域工程管线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工作,其他各分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线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工作由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承担。
镇海、北仑、鄞州区规划分局以外的各分局应当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备案后10日内,将工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数据向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报送一份。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收到后,出具接收凭证。
六、监督管理
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工程管线竣工测绘或报送工程管线竣工资料备案的,市规划局或分局将按照《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外地测绘单位未申报进甬资质备案)承接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的,或者未备案其完成的工程管线竣工测绘项目基本情况的,以及有违反规定进行测绘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工作纳入宁波市测绘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将予以记录和公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测绘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公示期内承接的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市规划局和分局对其测量成果不予认可。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管线竣工测绘 成果备案 通知
抄送:市城管局。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