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政务动态在线服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测绘管理政策法规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数字规划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测绘管理类 - 规范性文件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甬规字[2007]36号   发布时间: 2007-0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市场管理,规范外地单位进甬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测绘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测绘企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并负责外地测绘单位在海曙、江东、江北、东部新城和跨区域从事单项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以及在宁波市区从事年度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镇海、北仑、鄞州和其他经济园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域单项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资质备案。
    第四条 外地测绘单位申报进甬资质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章 资质备案
    第五条 市外测绘单位承接本市测绘项目前,或者利用自有资金编制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前,应当向相关规划局(分局)进行测绘资质备案。
测绘资质备案实行单项业务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制度。
    第六条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一项测绘业务办理一次测绘资质单项业务备案手续;超过一年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单项业务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或者省内测绘单位工商注册地设区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单位法人对该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
    (六)测绘业务合同书的印章印模和测绘成果资料的印章印模;
    (七)测绘业务招标文件或业主拟委托测绘业务的证明。
其中(三)至(五)项留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各项留原件。
    第八条 外地测绘单位提交单项业务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规划局(分局)应当即时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单项业务备案单在该测绘业务完成后自行作废。
    第九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外地测绘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的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一)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从事测绘业务一年以上,且完成了3个以上专业测绘项目的;
    (二)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完成了50万元以上测绘业务的;
    (三)在本市设立了非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的。
    第十条 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登记表;
    (二)在本市从事过3个以上专业测绘项目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三)申请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完成50万元以上测绘业务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四)设立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备案证。
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的有效期为1年。
持有测绘资质年度备案证的外地测绘单位在证载规定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不须另行办理单项业务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局(分局)应当将备案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测绘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绘人员名册及测绘作业证件号码等送有关部门备查,同时在市、县(市)规划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测绘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规划局备案。
    第十四条 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1年以上固定的住所;
    (二)常住有6名以上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2名以上);
    (三)配备有与需从事的测绘业务相称的仪器和设备;
    (四)外地测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私营测绘单位同意设立的决定文件)。
    第十五条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常住技术人员、配备的仪器和设备必须由持证单位派出和调拨,财务、测绘成果档案和成果质量纳入持证单位统一管理,并以持证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结算费用,并承担技术、经济等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外地测绘单位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规划局或县(市)规划局备案:
    (一)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外地测绘单位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房屋产权证书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以及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测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八)测绘单位公章(原章)印模、合同书印章印模和测绘成果资料印章印模;
    (九)测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或者非公测绘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市场监督
    第十七条 外地测绘单位必须取得《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或《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方能在本市承接测绘业务。
市、县(市)规划局和市规划局各分局应当加强对外地测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外地测绘单位应当按《宁波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测绘项目的测前备案和测后备案。
    第十九条 外地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本市规定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成果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外地测绘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接的测绘业务,实施项目的测绘人员必须与备案名单相一致。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禁止允许其他测绘单位的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测绘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外地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单位不得将测绘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不得发包给以他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测绘单位、无资质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包给无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测绘单位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外地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设立该测绘分支机构的外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作为市场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外地测绘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内不予办理新业务的测绘资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分局在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单(证)和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后的5日内,将备案单(证)的复印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规划局发布的《外地单位进甬测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
附件三: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
附件四: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五: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



【文字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关于转发国家、省有关注册测绘师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及成果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本站 | 帮助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宁波市规划局 承办:宁波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
地址:宁波市大步街9号 电话:0574-87733702 Email:nbghj@ningbo.gov.cn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浙ICP备05008985号 技术支持:平易信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