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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省有关注册测绘师文件的通知
  文号: 浙人专[2007]64号   发布时间: 2007-4-17

各测绘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测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有关注册测绘师的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深入了解和掌握注册测绘师制度。
    二、各测绘单位要抓紧做好具备考核认定条件的注册测绘师申报工作。除省文件规定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还应提供《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认定人员表》及其EXCEL电子文档(详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先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在《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认定人员表》上确认盖章。完成初审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于2007年6月1日前报送市规划局,经市规划局与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省测绘局。
    四、《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以及省有关文件可在宁波市规划网(http://www.nbplan.gov.cn)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 高峰 电话:87733675
    附件: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认定人员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国家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二: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附件三: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表
附件四: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五: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六:省注册测绘师通知
附件七:市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认定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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