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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单位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浙测[2005]11号   发布时间: 2005-02-03

绍兴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的主体资格几个问题的请示》(绍市规测[2004]2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二)有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当地政府“三定规定”明确有政府行政或监督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有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均不予受理其申请测绘资质。
    三、由具有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设立、管理并由国有资产投资,即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受理其申请测绘资质。
    四、有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集资设立与本部门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业务有关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请测绘资质。已取得测绘资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出投资,办理脱钩手续,实行管测分离后方可复审换证。
    五、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测绘单位中任职。
主题词:测绘单位 主体资格 批复
抄送:各市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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