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甬规字[1998]13号
各县(市)城建委、规划局(处),镇海区规划处、开发区国土规划局: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管理,维护国家、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和法权益,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我局规定了《宁波市测绘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宁波市测绘上竣工验收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抄送: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省测绘局、市府城建处、市城乡建委、测绘单位、各处(室)、各分局
附
宁波市测绘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管理,维护国家、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项目,是指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方法进行测量或地图的业务。
第三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内测绘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测绘项目竣工后,测绘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得下列测绘项目报市规划局验收。
(一)市重点建设工程和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测绘项目;
(二)市对外测绘经济合作项目;
(三)县(市)、区午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五)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首级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六)测绘项目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填写“宁波市测绘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二)测绘项目合同书;
(三)仪器设备鉴定材料;
(四)测绘项目的内外业成果资料;
(五)测绘项目技术总结。
按规定应编制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测绘项目技术书及其批件。
第六条 测绘项目竣工验收和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书和测绘合同的质量约定。
第七条 测绘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织测绘管理部门测绘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组成应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测绘技术人员占50%以上;
2、2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验收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测绘工程师,4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有一名以上测绘高级工程师。
(二)验收实施验收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测绘项目成果抽查比例,并对抽查样本进行内外业检验;
(三)验收整改验收组根据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了整改意见,由测绘单位负责整改。
(四)验收报告测绘项目整改后,复验合格的,由验收组编写验收报告。
零星测绘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可以简化。
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测绘项目签发测绘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测绘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资料不得交付使用;测绘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和结算经费。
第十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测绘项目成果的,按照《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编号:
宁 波 市
测绘项目竣工验收申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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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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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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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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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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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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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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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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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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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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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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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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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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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绘
管
理
处
(
科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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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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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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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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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测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
编号:
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验收符合《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GH1002-95)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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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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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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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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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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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未取得测绘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测绘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二、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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