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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08-5-30   来源: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市规划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及各处(室)信息员组成,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编制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指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处(室)及时上传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发布全局性重要的政府信息;
    4、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5、制定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作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一)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承办人在报批文件时,一并填写《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暂行),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建议,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2、承办处(室)领导按照《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
    3、局办公室核稿时,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审核内容,未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栏的,一律作退回处理;办公室认为承办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以商承办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4、签发文件的局领导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把关,对难以确定的可提出研究。
    (二)对各类规划、“一书三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处(室)在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整理,按审批权限审核签发。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需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处(室)负责办理。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会议通知、表彰通报及转发类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主要平台。属于主动公开的,各责任处(室)要在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上传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局信息中心做好信息上传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局机关设立查阅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查阅室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
    (三)对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处(室)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批,办公室协助办理。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一)受理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以纸质或口头方式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中心负责受理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二)审查登记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办公室应当即时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须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办公室应即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非现场提交申请的,信息中心可按照申请表提交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收件证明》。
    (三)答复
    1.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对本机关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责任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时间不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的,不得公开或者视为不同意公开。
  2.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或减免确有经济困难公民相关费用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将办理情况报送到局办公室存档。局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
    (一)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对责任处(室)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遇公开权利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局法规处协助责任处(室)处理。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等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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