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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
  文号: 甬规字[2006]49号   发布时间: 2006-05-10

宁 波 市 规 划 局 文 件
                                                    
甬规字【2006】4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测绘单位:
    为提高我市测绘科技水平,鼓励创优,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现予以印发。经商市科技局,原《宁波市优质测绘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甬规字[2000]6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宁波市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测绘工程项目质量,促进测绘科技进步,鼓励创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优秀测绘工程奖,每二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三个奖项。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市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的管理工作,委托市测绘学会负责具体的评审。
    第四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先进,评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优秀测绘工程项目申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测绘工程项目均可申报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前推2年以内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
    2、符合《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
    3、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
    4、项目的实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优秀测绘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技术先进性,包括工程设计科学经济合理,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水平高;
    2、工程组织管理科学性,包括工程组织有序,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3、工程质量水平,包括技术标准执行好,质量控制严格,工程成果质量好;
    4、工程的效益性,包括成果达到立项预期目标,工程建设效率和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优秀测绘工程评价指标包括:
    1、工程技术先进性评价:工程设计、工程技术路线和工程生产工艺水平。
    2、工程管理科学性评价:工程组织管理、工程工期与成本控制、工程文档规范化与完整性。
    3、工程质量水平评价:技术标准规定执行、质量控制情况、工程成果质量水平。
    4、工程效益性评价:工程达到立项预期目标、工程建设综合效率(工效与成本降低率)、工程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每项按好、较好、中、差评价,并计算相应分值,详见优秀测绘工程评价表(附件1)。
    第九条  申报参加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优秀测绘工程奖申请表(附件2);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测绘项目登记核准通知书;
    4、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项目样图、附图等材料;
    5、有关说明本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材料;
    6、市测绘项目验收合格证及有关部门验收意见;
    第十条  属于涉密测绘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意见中的质量综合评分应达到85分以上。
    第十二条  市测绘学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进行预审、评审、答辩,确定入围项目及奖项。评选委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否则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入围的项目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获优秀测绘工程奖名单,如有变动应由评审委员会提交新的名单并再次公示。
    第十五条  荣获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发文确认,市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  评审中发生的费用由申报单位自理,具体收费金额由市测绘学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申请表.doc
    优秀测绘工程评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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