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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发布日期: 2006-8-22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已于8月3日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我市城市性质为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本规划是市委市政府在城市化发展新形势下,特别是随着鄞州撤县设区和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宁波城市总体格局面临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委托中国规划院对宁波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做深入研究,并做充分调研和前期的准备后,于2001年开始修编的。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规划成果于2004年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批复对宁波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优势,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宁波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要求,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有序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保持中心城区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相对独立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50万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内。要按照总体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产业与人口合理分布,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同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交优先,建立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重视防灾工作,建立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城市水源地,发展节水技术,推广清洁能源,推进建筑、工业和交通节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烟尘、酸雨、污水、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普通商品住房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同时根据城市实际需要与可能,控制旧城开发强度,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
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保护好"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旧城格局,控制旧城内的建筑高度。要重点保护好天一阁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海上丝绸之路等遗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月湖、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保持古城传统风貌。要利用宁波江河交汇和滨海的优势,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靠山面海、绿水相间的城市特色。
    批复强调,《总体规划》是宁波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宁波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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