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 2005年11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英文译名为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NINGBO,缩写为UPSNB。网址:WWW.NBPLAN.GOV.C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管理,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建筑艺术等人员和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广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有关活动,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为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多项活动,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规划局领导、接受宁波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步街九号宁波市规划局(邮政编码:315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调研,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城市规划学术水平。 
    (二)大力推广城市规划先进技术,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三)积极参与宁波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 
    (四)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评议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开展继续教育,推动会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和地区间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促进城市规划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八)举办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设计、科研、咨询、教学和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市规划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三年者。
        3、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三)对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授予“资深会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介绍,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执行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规划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规划局审查并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日常一般项目开支的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须是上届常务理事,应对本会和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较大贡献者。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任期四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委托承办项目经费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规划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规划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规划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8日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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